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行为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与正常人不存在差别,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为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要求子女提供户口簿合理、合法。当事人女儿拒绝向其提供户口簿,导致当事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其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当事人女儿拒绝提供户口本的理由不成立。
当事人女儿应当将户口簿提供给当事人用于结婚登记之用,当事人在使用后及时将户口簿返还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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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者:郭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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