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医院所采购的药品
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药、劣药进入医院,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好质量关。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医务科应当认真做好住院病人麻醉药品使用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科教科应做好药品临床研究的管理工作。
放射相关科室
应当做好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及放射性药品的保管和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安全防护规章制度。
医疗器械科(设备科)
要严把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等医疗用品的准入和质量关。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医疗器材标准管理办法》的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坚决不能购进。各科室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招标及医院审批同意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药品。
医院后勤保障部门
应当认真做好各临床科室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供电、供水。把好病房膳食供应质量关。
医院各职能部门
包括人事科、医务科、科教科、护理部、门诊部等应当对所聘用人员、进修人员等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加强进修生、实习生的培训和管理。
医院感染管理科
应当做好医院感染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各科室应当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率。
门诊部及急诊科
应当认真抓好医院窗口服务工作,保证专家按时出诊,严格按专业诊病及收治病人。
医疗质量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要素,全体医务人员要不断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医院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程质量控制和持续质量改进,实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和医务人员个人三级管理体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和专家组成,院长任主任,是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院长、相关职能部门都有直接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