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权利救济最有效的手段,工程欠款应该找法院。
(一)工程欠款起诉要满足三个条件
1、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
2、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已经届满,如果起诉时,合同约定的支付尚未届至,则施工单位就起诉要求支付价款,当然会被法院依法驳回,不予支持。
3、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起诉的工程款必须是合法的工程款,违法的工程款当然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在起诉的同时应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主动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财产保全是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的有效措施。许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执行不能到位都是由于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包人已将名下的财产转移出去,从而造成执行不能。为了给将来胜诉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承包人必须未雨绸缪,算在敌先,在起诉之前通过各种途径和办法,摸清发包人的财产线索,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已初步摸清的发包人的银行帐户、土地、房产、车辆、持有的股权等进行财产保全。为了保证财产保全的成功,承包人一是要提供发包人财产的详细线索,二是要及时向法院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