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拐区法院公开宣判该院首例涉恶案件
日前,石拐区法院对被告人武某等6人非法拘禁案进行公开宣判。6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一年等不同刑期。
2014年某日18时左右,债权人武某为查找债务人燕某某的下落,将其司机赵某某带至一茶馆内逼问燕某某的资产情况。后又将赵某某拘押至某屠宰场王某的办公室内继续逼问,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在逼问无果的情况下才将赵某某放走。因惧怕被告人武某等人的报复,无奈之下赵某某每天到武某处报到。
后来,武某又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了燕某某助理刘某所在位置后,带领王某、贺某某、赵某某等人驱车赶到某麻将馆,王某、贺某某等人谎称自己是市局三处的警察,强行将刘某带走,在武某的办公室里,贺某某等人对刘某进行辱骂和殴打,逼问燕某某的下落,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才将刘某放走。之后,因刘某拒绝与武某见面,武某又指使贺某某等人再次对刘某进行辱骂、威胁和殴打,逼问燕某某子女就读学校、家庭成员、财产等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在向债务人燕某某索要债务过程中,组织、指使贺某某等5人以威胁、辱骂、殴打等方式,非法剥夺与其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的赵某某、刘某的人身自由,被告人武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内蒙古律师指出:被告人武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催要债务中多次对无关人员威胁、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工作生活造成巨大伤害,在当地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武某等四人的行为已属于恶势力性质的犯罪。
经石拐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