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桥诈骗案

2011年09月19日15:3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胡建桥诈骗案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汉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南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建桥,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武汉市华宝物资总公司经理,住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10号。1996年2月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01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华祥,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南检刑诉字[2001]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建桥犯诈骗罪,于2001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永安、代理检察员王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建桥及其辩护人沈华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4月,被告人胡建桥虚拟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武汉华宝物资总公司综合楼工程项目,采取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骗取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公司工程定金人民币25万元、武汉中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定金人民币17万元用于挥霍或偿还个人债务,致使上述被骗定金至今无法挽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骗单位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公司、武汉中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2)证人涂仁舫、姚国庆、刘显进、徐国辉、胡贵池、罗国祥、马力军、郭建桥、胡新桥的证言;(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土地局的证明;(4)合同、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武汉市华宝物资总公司收条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建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要求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被告人胡建桥辩称,我没有虚拟工程项目,所得定金没有用于挥霍或偿还个人债务,我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建桥没有虚拟工程项目,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履行合同应属意外,且一直在偿还债务,并已偿还武汉中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10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建桥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胡建桥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建桥在受聘担任武汉市华宝物资总公司经理期间,在没有华宝物资总公司综合楼工程项目的情况下,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指派由其聘请的公司从业人员以武汉市华宝物资总公司综合楼工程项目对外发包联系业务。1995年2月,被告人胡建桥通过公司从业人员与武汉中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被告人胡建桥以华宝物资总公司综合楼工程为诱饵,取得该公司的信任,致使该公司分别于1995年2月22日、3月21日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向武汉市华宝物资总公司支付工程定金人民币17万元。1995年4月4日、4月5日被告人胡建桥以上述同一工程项目为诱饵,以武汉市华宝物资总公司的名义又与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签订《协议书》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取得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信任,致使该公司所属第三建筑公司于4月6日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向武汉市华宝物资总公司支付工程定金人民币23万元,连同该公司于1995年2月23日支付的工程定金人民币2万元,共骗取该公司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胡建桥将骗取的工程定金共计人民币42万元供其支配使用。1995年8月15日,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以武汉市华宝物资总公司违约为由,要求武汉市华宝物资总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7000元,武汉市华宝物资总公司以空头支票欺骗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武汉中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方追讨下,被告人胡建桥于1996年6月23日向该公司支付被骗款人民币3万元。其余被骗工程定金人民币39万元至今无法归还。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