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开发经营合同的处理

2010年05月04日12:46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经审查认定无效的合同,一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赔偿损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数额,应相当于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故意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致合同无效的,应追缴双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的房屋,其所有权可确认为归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

  1?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息;

  2?资金已转化为建设中的建筑物,并有一定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业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

  3?房屋已建成的,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价估价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的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赔偿。

  4?预售商品房因预售方的错成合同无效的,应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和预购方交付房款等情况,而预售方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房屋未建成或未交付的,参照签订合同时的房价和法院裁判、调解时的房价之间的差价,确定预购方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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