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拒绝收楼?

2010年05月04日12:4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如果你是即将收楼的业主,那么你务必从三个方面验收楼。发展商在这三个方面不是按有关规定执行,你就可以拒收楼宇。      

  首先,交楼必须是发展商。按广州市建委(99 283)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承担起向业主交楼的责任并认真履行交楼的各项义务,不得逃避责任,委托公司交楼。如果不是由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商来行使交楼责任的,业主可以拒绝收楼。      

  其次,业主要求发展商出具广州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广州市商品住宅业主收楼表”,表内对地板或地面、墙面、门窗、防盗门及呼叫设施、厨房设备、厕所、沐浴、浴缸、供水、排水设施、供电照明设施、有线电视、电讯设施等逐项列出,业主验收满意,签名后方表示已交楼,如业主对某项验收不满意,可拒签,发展商必须重新维修至符合标准为止。      

  除此之外,业主要发展商出示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或分阶段验收合格证,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发展商不能出示或出具这方面资料,业主可以拒绝收楼。      

  业主拒绝收楼后,发展商要尽快将不合标准的项目办好,由此耽误的时间由发展商承担责任。超过双方约定交楼期证的,业主可投诉发展商延期交楼,并追讨延期交楼滞纳金,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来收楼或拒绝收楼期间,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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