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政策法规官员专访:物业管理条例热点六问

2010年05月04日12:4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企业是管理者还是服务者?

  我国的物业管理,在发展初期带有从房管部门对公房的管理转向对不同产权人行使管理权的痕迹,因而“管理”特征往往被特别强调。而物业管理的产生,其基本动因是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从本质上说是业主的服务需求与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结合,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是被服务人与服务提供人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是服务者不是管理者。

  可以说,物业管理本质是服务,是业主行使财产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为其提供服务,叫“物业管理”只是约定俗成。

  业主是否可以不要物业管理?

  当消费者是否接受服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威胁时,服务的接受是以消费者自愿为前提的。既然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服务需求者与服务提供者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理由将服务强制施于业主,政府也没有理由强制业主接受某种服务。业主的自主权不仅仅体现在业主自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上,同样也体现在业主自主选择是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接受或者不接受物业服务。

  实际上,所有的物业都由社会化、专业化的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是不可能的。故而,条例把调整对象确定于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的活动。

  如果有个别居民以“选择不要物业管理”

  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怎么办?

  业主对其房屋享有的权利,包括可界定边界的房屋的单独所有权,和不可单独界定边界的房屋公共空间、共有设施的共同所有权以及土地的共同使用权。我国城市居民所拥有的住宅,其建造形态基本上是集合式的,公共空间、共有设施的共同所有权以及土地的共同使用权的存在,是非常普遍的情况。这也决定了业主行使所有权会影响关联业主的权利,受到相邻业主权利的制约。

  业主一旦经共同决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所有的物业实施物业管理,不但将共同财产的管理而且将一部分纯私人财产的管理置于整体的共同契约中,这一共同契约就必然既要反映单个业主的利益,又要在单个业主利益的分散性与众多业主利益的协调性之间实现均衡。业主在加入这一共同契约时,就意味着要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业主是否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设立业主大会的本意是建立业主之间的协商机制。对于人数较多的业主组合,没有业主大会这种民主协商的机制,要就共同利益形成一致意见显然是不可能的。但在人数较少的业主组合,其共同利益可以直接协商取得一致,并非必须由业主大会的形式进行磋商。单一业主的情况下,业主大会就成了完全没有必要的形式。所以,条例在制度设计时,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作为一般的原则,在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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