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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网:聚焦民生,解读法律,感谢大家来到法律大家谈栏目,本期法律大家谈,我们邀请了来自云南昆明的张志良律师为我们现场解答刑事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您,张律师,欢迎您来到法律大家谈栏目。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张志良,感谢法帮网给我的这个机会,大家如果有法律问题也可以直接咨询我,谢谢!
法帮网:您好,张律师,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到本栏目,今天的话题是有关刑事辩护的,请您为我们讲解,下面请听第一个问题:自然人如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犯罪,单位也可以实行,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单位须具备什么特征,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嗯,好的,也请大家耐心听我解答。
单位须具备以下特征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一,合法性,即必须是依法成立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合法存在的组织。 第二,组织性,即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 第三,独立性,即具有独立支配的资产或资金,能独立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也就是对罚金的具体数额未加以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单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手段以及被处罚单位的执行能力等具体情况,酌定考虑适用罚金的数额。对于一次性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判令其分期缴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刑罚时,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当然也有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在适用自由刑时,大部分与个人犯罪的刑罚相同,一部分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实行两罚制是对单位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能够反映出对单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既否定单位,又否定作出决策行为和实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法律规定只实行单罚制,将不利于遏制单位犯罪。
法帮网:嗯嗯,张律师回答的很好,嘿嘿,请继续回答下一个问题: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代表国家机关执行职务的人员,他们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私利,挪用公款,损害了人们的利益。那么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是什么,怎么处罚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与贪污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时,正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法帮网:嗯嗯,张律师回答的很详细啊,专业知识很扎实,嘿嘿,请听第三个问题:单从文字上看,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两者很相似,大家就以为它们是一样的,但是实际上它们却有很大的区别。那么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有哪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住所、财产或者资金。最常见的公司就是一个“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首先,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它不同于自然人,不以生命存在为特征,而是由个人联合、集体联合或者个人与集体联合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体,这是它和自然人的根本区别。 其次,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其经营内容和经营性质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二是要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三是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帮网:感谢张律师的精彩回答,都非常好,嘿嘿,请继续听下一个问题:防卫过当一般都是和正当防卫有所牵连的,而且一般都是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来提防卫过当的,那么防卫过当导致轻伤要坐牢吗,怎么认定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导致轻伤,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坐牢,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是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行为,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认真地分析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具有防卫过当的特征。 所谓防卫过当“四步判定法”,1.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2.能否排除适用特殊防卫;3.是否造成重大损害;4.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以用数学公式表述为:“防卫行为-特殊防卫+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 准确认定特殊防卫,必须把握以下判断标准和要点: 1.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所以,对非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如盗窃等,不能实施特殊防卫;对以非暴力为手段实施的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携带凶器抢夺等行为,也不宜实施特殊防卫。 2.暴力犯罪行为已经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所谓“危及人身安全”,是指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危害人身安全之外的其他权利;比如,针对财产权所实施的抢夺等,不应实施特殊防卫。所谓“足以严重”,是指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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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张律师对刑事辩护方面的详细讲解,本期法律大家谈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哪些细节不太了解,本栏目为您提供云南昆明张志良律师的联系方式供大家咨询,咨询热线为13987677209,也可以拨打法帮网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进行法律咨询,还可以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fabangcom),法帮网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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