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向我购买了一批钢材,双方约定钢材运到拍定地点后6个月内,金某向我分四期支付全部款项内金某的好友魏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金某也提供了3套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金某在支付了两笔款项后,因资金短缺迟迟未支付后续款项,我几次催促金某也未予理睬。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保证人魏某支付该笔款项?
发表时间:2019-09-18 11:27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此,如果您和金某在双方的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您应先就金某抵押的房产实现债权。实现房屋抵押权后金某的债务仍未还清的,您可以要求魏某就剩余部分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