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显然,独创性是保证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独创性包含“独”和“创”两个维度。“独”是独立性的意思,即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作品,不存在对他人作品的抄袭或复制,其中包含了(1)作品从无到有的创作,以及(2)在已有作品上的再创作而形成的与原作品存在客观区别的新作品(一般称为“二次创作”)这两种创作行为。“创”是创造性的意思,即作品必须是创造性智力活动的产物,体现作者的构思、思想或者感情,并带有创作个性。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独创性标准没有给出明确规定,由于独创性标准的定义过于概括和抽象,如何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还是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