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赔偿的是受害人因治疗期间所产生的误工损失。”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本案中,受害人若仅有擦伤,并不足以影响其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劳动,那么不能主张误工费。但是受害人若因交通事故遭受其他损失,如电瓶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修理费用,或者无法修理重新购买新车的费用,均可以保留证据向对方主张赔偿。另外,若是主张电瓶车被公安机关带走取证而无法工作,是否能要求侵权人赔偿该部分损失有待商榷,原因一是电瓶车坏了,若是本就无法再使用,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对受害人的工作没有影响;原因二是受害人无法工作遭受损失与侵权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鉴于外卖员的送餐工具是其劳动的主要工具,能否取得支持尚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