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详细描述您的法律问题我是重庆市的一名三级
工伤职工,有几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您,希望您能帮我解答1:请问在计算工伤
保险待遇时的缴费
工资是否应该等于受伤前12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如果没按受伤前12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应该怎样处理? 2:如果我退出原岗位,公司重新给我安排一个轻松的,力所能及的工作,我能否同时享受工作工资和每月的伤残津贴?如果可以,缴纳五险一金的时候应该以哪个收入为缴费基数? 3:发生工伤时,单位在设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过错,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95条和有关民事法律要求单位给予民事侵权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可以,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请各位律师详细解答,不要照搬法律条文,本人已经将相关法律条文读了很多次,关于第二个问题,是本人为了提高收入,要求公司给安排的,公司是大型国企,有这样的岗位。第三个问题中,如果没有赔偿,那么安全生产法48条的立法目的何在?如果有满意回复,可邀请作为为
代理。
,有助于专业资深律师知晓您的疑惑,解答您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