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份我通过中介转下一个叫沈小福的快餐店,准备开饭店,饭店
负责人是三房东,当时二房东说他有转租权,我也是刚从部队专业回来,第一次做生意,太大意马虎了,就直接跟二房东签了3年租赁
合同还有一份和三房东的转让补充协议。最后我们在合同的最后加了一项:允许烧烤,羊汤,面食,不得炒菜的协议。后来把一年租金交给了二房东,转让费给了三房东(沈小福)。过了年我就去各个部门
办手续,准备开业。到工商所办理的时候,工作人员说那个店铺去年楼上居民投诉,不能再做餐饮了,已经通知了沈小福好多次不能在开业了,(我这才明白沈小福为什么要转让了,工商所可以为我提供当时通知不能营业的证明)可是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他们并没有告知这些问题,所以我认为是他们隐瞒了事实,,把一个存在问题的店铺转租给我,欺诈了我。所以我办不下证,就开不了业。现在生意做不下,又转让不出去,我该怎么办?如果要追回转让费和
房租费?按哪方面的法律条款起诉二,三房东?是否可以以隐瞒事实签订合同而主张合同无效呢?和他签的合同没有经过房东的同意,这条能主张合同无效吗?中介
公司把一个存在问题的店铺租给了我,叫我蒙受损失,它们有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