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与2005年与前妻
结婚,06年12月有了一个男孩。之后因
感情不和,双方通过民事协议,与07年7月
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小孩由女方
抚养,(离婚协议书上未注明小孩户口迁入女方)。男方每月按时支付一定生活费,每月可接回来探望一次。但离
婚后女方一直以小孩户口未迁入女方名下拒绝男方带小孩回家。今年4月初,家人到本地公安局查询时发现,女方已与2010年4月,在男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并且未与男方协商,到男方所在籍派出所,私自把小孩户口迁入女方。请问我可否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派出所的错误行为。并把小孩的户口迁回原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