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权利救济制度。行政复议的内容和目的,是通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裁判,对受到行政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救济。那么行政复议是什么,行政复议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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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什么,行政复议的特点有哪些?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活动。行政复议的特点是: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通过行政复议进行维权的难度较大。行政复议的实质是让行政机关对某一事项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大多数行政机关不会轻易改变自己先前的决定。另外,申请复议的机关一般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而下级机关的行为一般都已经得到了上级机关的批准,维权难度相对更大。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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